擅将老夫子漫画形象注册商标并用于特许经营等行为被认定侵权(16)
2022-10-28 来源:旧番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在诉讼程序中,被诉侵权人主张其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取得权利人的许可,或者具有本法规定的不经权利人许可而可以使用的情形。对于被告黄岛区老夫子足浴店的侵权行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被告黄岛区老夫子足浴店在庭审中提交了特许加盟合同书、老夫子品牌连锁加盟机构授权书及收据等证据,能够证明其获得了包括商标、祖传秘方、经营模式等的特许经营权,并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其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在被告黄岛区老夫子足浴店的特许人郑州老夫子修脚服务有限公司已经承担了赔偿责任、其使用的为获得授权的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不应赋加给被告黄岛区老夫子足浴店过高的注意义务,被告黄岛区老夫子足浴店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本院对原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不再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岛区老夫子足浴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老夫子动漫文化(北京)有限公司《老夫子》美术作品的复制权的侵权行为;
二、被告郑州老夫子修脚服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老夫子动漫文化(北京)有限公司《老夫子》美术作品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
三、被告李松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老夫子动漫文化(北京)有限公司《老夫子》美术作品的复制权的侵权行为;
四、被告郑州老夫子修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李松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老夫子动漫文化(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万元;
五、驳回原告老夫子动漫文化(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