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销售“小羊肖恩”衍生品,鸣人公司被判侵犯作品发行权

2022-10-30 来源:旧番剧
原创:葭芦中国知识产权报今天

擅自销售“小羊肖恩”衍生品,鸣人公司被判侵犯作品发行权


编者按:优扬公司享有小羊肖恩系列卡通形象的著作权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因认为鸣人公司在经营的天猫商城店铺内销售使用小羊肖恩形象的商品,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发行权和复制权,优扬公司将鸣人公司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就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发行权,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00元。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对原告优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优扬公司)与被告扬州鸣人工艺品有限公司(下称鸣人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认定鸣人公司为涉案产品的销售商,其未经许可在其天猫店铺中展示、销售涉案产品,侵犯了优扬公司就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发行权,判决鸣人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00元。目前该案已生效。
优扬公司诉称,其享有小羊肖恩系列卡通形象(下称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许可使用权,而鸣人公司在经营的天猫商城店铺内销售使用小羊肖恩形象的商品(下称涉案产品),侵犯了优扬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发行权和复制权,故要求鸣人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1万余元。
鸣人公司辩称,鸣人公司已在诉前下架涉案产品,也不再展示涉案卡通形象;销售的涉案产品不属于作品原件和复制件,也不是美术作品,亦没有通过信息网络上传到服务器中供用户浏览,故并没有侵犯优扬公司的复制权;涉案产品的销量仅为30件,产品单价为15至45元,优扬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过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经比对,涉案产品的造型与涉案作品基本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根据在案证据,鸣人公司未经许可在涉案店铺中展示、销售涉案产品,侵犯了优扬公司就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发行权。不过,现有证据显示涉案产品的生产主体并非鸣人公司,优扬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产品的生产与鸣人公司有何关联,故对优扬公司主张鸣人公司侵犯复制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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