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守廉洁纪律永葆清廉本色(2)

2022-11-03 来源:旧番剧
廉洁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是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
为政清廉才能取信于民,秉公用权才能赢得人心。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中国共产党

成立伊始,就把清正廉洁作为必备的政治品格写在了旗帜上,百年征程中,党的廉洁纪律内涵不断发展和完善,并逐渐规范化、制度化。
在“廉洁政治”的地面上,不允许有杂草生长
1941年,抗日根据地开始遭到残酷的“扫荡”,陕甘宁边区和各抗日根据地进入极端困难时期,边区军民为打破封锁、克服困难而积极开展大生产运动。同年通过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强调,厉行廉洁政治,严惩公务人员之贪污行为,禁止任何公务人员假公济私之行为,共产党员有犯法者从重治罪。
然而,此时有名老红军“掉了队”。肖玉璧1933年参加革命,作战英勇,身上有90多处伤疤。然而,在任清涧县张家畔税务分局局长期间,他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克扣公款,甚至把根据地奇缺的粮、油偷偷倒卖出去牟利。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判处肖玉璧死刑。肖玉璧不服,要求给毛主席写信,并要求面见时任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林伯渠念及其是老红军、战斗英雄,便同意了。
当林伯渠把肖玉璧的信转交给毛泽东时,毛泽东当场表示,完全拥护法院判决。1941年底,肖玉璧被执行死刑。对此,《解放日报》评论说,“在‘廉洁政治’的地面上,不允许有一个‘肖玉璧’式的杂草生长!有了,就拔掉它!”
自建党之初,我们党就非常重视廉洁制度建设。为了加强党的廉洁纪律,防范贪腐风险,提高党的经费的使用效率,二大党章中专设了“经费”一章,加强对经费的监督和审议;1926年,中共中央出台了第一个反腐肃贪的法规性质文件《中央扩大会议通告——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1929年的古田会议决议中,“没有发洋财的观念”成为入党必备的五项条件之一;1933年12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颁布《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第二十六号训令》,对犯罪主体、种类、惩罚办法等作了详细的规定;1938年,陕甘宁边区公布《陕甘宁边区政府惩治贪污暂行条例》认定了可以贪污罪论处的10种行为;1943年5月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政务人员公约》规定政务人员应“公正廉洁,奉公守法”;1948年,华北财经办事处发出《关于反贪污浪费的指示》,要求“必须动员干部对各种贪污现象进行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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