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六批指导性案例

2022-11-05 来源:旧番剧
新闻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六批指导性案例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六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各级人民检察院:
经2021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次会议决定,现将邓秋城、双善食品(厦门)有限公司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等五件案例(检例第98—102号)作为第二十六批指导性案例(检察机关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主题)发布,供参照适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案例一:邓秋城、双善食品(厦门)有限公司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检例第98号)
【关键词】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食品安全 上下游犯罪 公益诉讼
【要旨】
办理侵犯注册商标类犯罪案件,应注意结合被告人销售假冒商品数量、扩散范围、非法获利数额及在上下游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因素,综合判断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在认定犯罪的主观明知时,不仅考虑被告人供述,还应综合考虑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交易价格等客观行为,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利益的情形,可以建议相关社会组织或自行提起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
被告人邓秋城,男,1981年生,广州市百益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益公司)负责人。
被告单位双善食品(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善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被告人陈新文,男,1981年生,双善公司实际控制人。
被告人甄连连,女,1984年生,双善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张泗泉,男,1984年生,双善公司销售员。
被告人甄政,男,1986年生,双善公司发货员。
2017年5月至2019年1月初,被告人邓秋城明知从香港购入的速溶咖啡为假冒“星巴克”“STARBUCKS VIA”等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伙同张晓建(在逃)以每件人民币180元这一明显低于市场价(正品每件800元,每件20盒,每盒4条)的价格,将21304件假冒速溶咖啡(每件20盒,每盒5条,下同)销售给被告单位双善公司,销售金额383万余元。被告人邓秋城、陈新文明知百益公司没有“星巴克”公司授权,为便于假冒咖啡销往商业超市,伪造了百益公司许可双善公司销售“星巴克”咖啡的授权文书。2017年12月至2019年1月初,被告人陈新文、甄连连、张泗泉、甄政以双善公司名义从邓秋城处购入假冒“星巴克”速溶咖啡后,使用伪造的授权文书,以双善公司名义将19264件假冒“星巴克”速溶咖啡销售给无锡、杭州、汕头、乌鲁木齐等全国18个省份50余家商户,销售金额共计72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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