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2)(5)

2023-06-03 来源:旧番剧
21.专利默示许可的认定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39号
【裁判要旨】专利权人主动向被诉侵权人提供并意图使其实施专利技术方案,但未披露其专利权,直至被诉侵权人实施完毕方才请求侵权救济,被诉侵权人主张其已获得专利权人默示许可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22.现有技术抗辩基础事实的合法性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568号
【裁判要旨】任何人不得从违法行为中获益。被诉侵权人或者其授意的第三人违反明示或者默示的保密义务公开专利技术方案,被诉侵权人依据该非法公开的事实状态主张现有技术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3.合法来源抗辩的适用对象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434号
【裁判要旨】合法来源抗辩的适用对象限于专利侵权产品的使用者、许诺销售者、销售者,具体包括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专利侵权产品或者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专利侵权产品的情形,原则上不包括使用专利方法的情形。
24.“三无产品”合法来源抗辩的认定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138号
【裁判要旨】被诉侵权产品无生产厂厂名、厂址、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标识,可以作为认定销售商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重要考量因素。
25.使用租赁产品的合法来源抗辩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118号
【裁判要旨】被诉侵权使用者能够证明其使用的侵权产品系付费租赁而来,租赁价格合理且符合商业惯例,专利权利人未进一步提供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的,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使用者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
26.合法来源抗辩的主观要件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593号
【裁判要旨】是否守法规范经营和谨慎理性交易可以作为合法来源抗辩主观要件审查的重要考量因素。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使用者曾向权利人购买使用涉案技术制造的产品并且依约负有相关技术保密义务,后又于专利授权后以明显低于权利人专利产品售价的价格向他人购买相同产品的,其对产品的权利瑕疵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使用者不能证明其已履行上述注意义务的,对其合法来源抗辩可不予支持。
27.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案件中的禁令救济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817号
【裁判要旨】在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断是否判令停止侵害时,除考虑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外,还可以考虑涉案专利的性质、当事人的过错、涉案专利权的权利状态和判令附条件停止侵害的必要性,以及专利权人的利益保障方式等因素。当涉案专利在性质上属于实施强制性标准所无法避开的必要专利时,判令被诉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应当更为审慎,更应重点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利益失衡、损害赔偿是否能够充分弥补专利权人损失、停止侵害是否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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