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狗伤人,“爱心喂养”能免责吗?
2023-09-11 来源:旧番剧
张女士遭流浪犬袭击,左小腿被咬伤,其遂将喂养人林女士诉至法院。林女士则表示自己和家人只是偶尔喂养该流浪犬,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林女士及其家人长期在固定地点向狗喂食,林女士与伤人之狗已形成事实上的饲养关系,判决林女士支付张女士医药费和交通费1666.1元并向张女士书面赔礼道歉。
张女士与林女士是同住在一个小区的邻居。小区内经常有流浪狗出没,没有固定狗窝。林女士和她的母亲经常出于好心喂养一只流浪狗,还给它起了名字并收留了它所生的七只小狗。据邻居反映,伤人之狗经常栖息在林女士家楼下,这种情况持续了半年多,没有见其他人喂过此狗。
某天晚上,张女士经过林女士家楼下时,左小腿被此狗咬伤,经就医救治,共花费医疗费1416.1元。事发后,咬伤张女士的流浪狗被有关部门带走。张女士起诉要求林女士赔礼道歉并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499.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伤人之狗虽原系流浪狗,但在长达半年多的时间中,林女士及其家人长期在固定地点向狗喂食,此狗亦长期栖息在林女士家附近,据此,在上述期间,林女士与伤人之狗已形成事实上的饲养关系。此狗伤人后,林女士作为此狗的饲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法院最终判决林女士支付张女士医疗费1416.1元、交通费250元,共计1666.1元,并就涉案侵权行为向张女士书面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伤人之狗本是流浪狗,林女士与其家人是出于好心才进行喂养,但法院最终却判决林女士承担赔偿责任。原因在于,林女士及其家人长期为流浪狗提供食物、收留其所产幼狗、为幼狗寻找收养人、让流浪狗活动并居留,上述爱心之举并无过错,但双方已构成事实上的饲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