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注意!这些东西,都是高度危险物(2)
2024-06-14 来源:旧番剧
强腐蚀性高度危险物,例如实验操作中使用的强酸、强碱等危险化学品;高致病性高度危险物,例如含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等。
由于在工业生产、实验操作中,占有或者使用这一类高度危险物,对周围环境和人员具有高度危险性,因此使用此类高度危险物进行制造、加工、使用、利用的,必须高度注意,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造成损害。
例如,在运输、储存、使用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时,应当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保证该高度危险物符合包装要求,严格操作规程,并在试验操作中采取必要的防泄漏、防盗抢偷窃等管理控制措施。
占有或使用此类高度危险物,如果没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并由此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总之,《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增加关于强腐蚀性、高致病性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规定,切实回应了社会关切的现实问题,体现了“民有所呼,法有所应”的立法宗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彰显了对生态环境、生物安全等民生问题的热切关注。
【本文来源于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系列图书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释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