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学二十年(6)

2024-06-15 来源:旧番剧
在拨号上网为主的时代,上网速度慢并且费用昂贵是制约用户体验的最重要因素。直到2000年代初期,用户上网还是以电话拨号为主,完全依赖电话网,网速较慢且费用较高,这与CNNIC在《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对于网民调研问题中“对Internet最令人失望的地方”的描述一致,1998年被调查者中分别有74%和92%的人抱怨上网收费太贵以及网上速度太慢。
在互联网基础设施发展不尽人意的情况下,文字阅读自然而然地成为上网的主要娱乐方式之一。要知道,当时的调制解调器(Modem)最多只能提供56Kbps(7KB/S)的上网速度,要加载一张JPEG图片都需要半分钟以上。对于用户来说,阅读文字,甚至是最朴实无华、以TXT格式呈现的文字,成为了性价比最高的上网选择。

网络文学二十年


“定纷止争”的版权制度,奠定文学作品商业价值
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行业,依赖产权的清晰界定和完善保护,以实现商业价值的可持续发展。产权的界定依赖于法律的陈述,那么先有法律条文,还是先有需要法律保护的事实呢?这个问题好比 “是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网络文学作品区别于印刷文学作品,其诞生于同样在蓬勃发展的互联网环境,如雨后春笋般冒出的权利载体一方面迫切需要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也主动推进了法律的建立和完善。
版权保护宽松的环境为大量盗版国内外作品提供温床,无序发展至一定量级后倒逼我国版权制度的建立完善。我国著作权制度并非直接源自古代相关制度,而是在外界压力之下产生的,且成文内容基本参考《伯尔尼公约》。1980年代,美国等西方国家的的文化作品在中国被大量盗印,既有通俗文学也有严肃文学作品。美国政府草拟了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备忘录,提出希望中方于1989年底前完成参考国际惯例的著作权法草案。来自外部的压力,加速推动了我国版权制度的建立。
我国著作权法的成文具有晚熟的特点,相较美国1790年的《联邦版权法》、法国1793年的《作者权法》、德国1837年的《保护科学和艺术作品的所有人反对复制或仿制法》以及日本1899年的《著作权法》,我国直至1990年才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并于1992年加入伯尔尼公约。我国著作权法后又历经2001年和2010年两次修改,其中2001年的修改是基于加入WTO有关知识产权要求而做出修订,2010年则是因为2009年中美知识产权争端WTO专家组的裁决。2012年10月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而《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直到2005年4月29日才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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