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这里!5161份判决书揭示卡通形象著作权保护问题(3)
2022-10-25 来源:旧番剧
表三:不同卡通形象的案件数量(单位:件)
本文将以2015年至2019年以来全国法院以及北京法院审结的该类型案件中的典型案件为例,对其中呈现出的诸多问题展开详细分析。
二、侵权行为类型化
由于卡通形象受众面广,用途广泛,故实践中侵犯卡通形象著作权的情形呈现出多样化特点,侵犯的著作权具体权利项目亦各有不同。在目前的案件中,最常见的为以下三类。
一
复制、发行行为
有的案件中侵权人在文具、服装上直接印刷卡通形象,有的直接将卡通形象做成毛绒玩具等,此种类型的案件多涉及喜羊羊、熊大、巴啦啦小魔仙等知名卡通形象,往往构成对著作权人复制权、发行权的侵害。
【例1】广东原创动力诉东部塑胶“喜羊羊”“美羊羊”卡通形象著作权侵权案[2]
(2016)京0101民初9372号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制作发行了《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动画片,是剧中喜羊羊、美羊羊等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原告发现北京百荣世贸商城市场内销售的充气玩具带有“喜羊羊”、“美羊羊”动漫形象,上述玩具由东部塑胶公司及东部塑胶路桥分公司生产。原告认为,二被告未经原告授权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长期生产带有“喜羊羊”、“美羊羊”动漫形象的玩具产品,侵犯原告享有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侵权产品系二被告生产,其上所使用的卡通形象除部分颜色、着装和表情略有不同外,主要特征与原告涉案权利作品基本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且被告未举证证明其使用涉案权利作品经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故其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权利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