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惠政策指引汇编(99)
2022-10-27 来源:旧番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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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改革委 、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 、 税务总局等相关部
门制定。
3.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28 纳米 ( 含 ) 的集成
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如下:
(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
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 2)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 3)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
聘用关系 , 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
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30% , 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
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 (从事 8 英寸
及以下集成电路生产的不低于 15% );
( 4) 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
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 , 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
总额占企业销售 ( 营业 ) 收入 ( 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
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2% ;
( 5)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
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
( 6)具有保证相关工艺线宽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
(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
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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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
项目主体企业应符合相应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 , 且能够
对该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 、 计算所得 , 并合理分摊期间费
用。
4. 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按照 45 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
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 , 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
受相关优惠 。 其中 , 已经进入优惠期的 , 可由企业在剩余期
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
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
策的公告》( 2020 年第 45 号) 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
第九条
2.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