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典型案件(19)

2022-10-30 来源:旧番剧
…”,该网站上显示的授权4S旗舰店为133家,渠道合作中显示加盟服务商遍布全国。原告认为绿米公司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涉案专利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绿米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00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属于相同产品,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区别设计特征相同,而差异之处又在于产品正常使用时不易观察到的部位或差异本身较为细微,故六款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构成近似,落入原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告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对于可计算的侵权获利部分,截至2019年1月原告调取的绿米公司线上店铺总计销售额为4,249万余元。根据绿米公司给予第三方的价格折扣情况及原告提交的行业利润率情况,法院酌定被控侵权产品的利润率为40;在确定涉案专利贡献率时,排除产品功能及其他相关因素的影响,参考原告专利产品与普通开关产品的价格差确定涉案专利设计的贡献率为20。据此,绿米公司可计算的侵权获利为339万余元。关于原告主张的其他线上销售以及线下销售部分,本案在确定赔偿数额时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第一,原告提供的证据表明,调查令调取的销售数据并未涵盖绿米公司所有的线上店铺销售范围;第二,原告依据调查令调取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数据之后,绿米公司仍在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按照各平台月平均销售额进行推算,被告绿米公司在上述数据截止日之后的销售数额至少为1,200万元;第三,绿米公司还具有线下销售渠道,4S旗舰店数量133家,服务商数量300家,115家智能家居体验馆,可见其线下销售渠道范围广且销售规模大。现有证据表明绿米公司的侵权获利已经明显超过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据此法院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以及涉案专利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在法定最高限额以上酌情确定赔偿数额。综上,鉴于法院酌情确定的赔偿数额及合理费用与可计算的侵权获利部分数额相加已经超过了原告主张的600万元,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全额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绿米公司、吉研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00万元。
一审判决后,绿米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绿米公司以已与西门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二审法院裁定准许。
典型意义
本案的处理贯彻全面赔偿原则,在确定专利案件损害赔偿方面进行了精细化探索。实践中,权利人往往不可能穷尽对被控侵权产品所有销售范围的举证,本案审理明确了将能够精确计算部分和不能精确计算部分相加的规则,即在确定专利案件损害赔偿数额时,对于有具体数据证明的被控侵权产品线上销售部分,采取侵权获利的计算方式;对于其他线上及线下销售部分,在现有证据表明被告的侵权获利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情况下,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在法定最高限额以上酌情确定该部分赔偿数额,并最终以两部分之和确定总的损害赔偿数额。此外,本判决亦探索了在确定产品利润率以及专利贡献率时的考虑因素,进一步明晰了裁判规则:对于产品利润率的确定,要考虑第三方价格折扣情况和行业平均水平;对于产品专利贡献率的确定,要排除产品功能等因素影响,同时可酌情参考专利产品和普通产品的价格差值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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