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典型案件(17)
2022-10-30 来源:旧番剧
在共同犯罪中,沈春健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徐炜巍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结合沈春健、徐炜巍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均可适用缓刑。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沈春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二万元;徐炜巍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另,根据鉴定报告认定侵权大众副气囊市场售价为2,750元/只。原告的零部件配套企业案外人延锋百利得(上海)汽车安全系统有限公司出具的售价说明载明大众主气囊(无发生器)、斯柯达主气囊(无发生器)的组件市场销售价均约为520元。
刑事判决后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损失45万元及合理费用5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已生效的刑事判决书认定,被扣押产品包括439个大众副气囊(有发生器)、361个大众主气囊(无发生器)和590个斯柯达主气囊(无发生器),在本案庭审中原、被告均予以认可,法院予以确认。关于439个大众副气囊(有发生器),两被告认可系属于在相同的产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法院亦予以确认。关于361个大众主气囊(无发生器)和590个斯柯达主气囊(无发生器),被告从事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其在气囊上印有涉案商标明显是为销售作准备,亦属于在相同的产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涉案刑事判决书已明确认定徐炜巍明知被告沈春健所组装的气囊涉嫌商标侵权,为销售气囊袋赚取利润,仍提供场地、人员给被告沈春健帮助其组装气囊,故对其没有参与生产销售的抗辩,法院不予采信。
两被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已构成商标权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一审法院考虑到原告商标在相关产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产品的质量可能影响到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并综合考量被告的主观恶意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时间、后果、侵权产品数量和单价等因素,对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45万元予以全额支持。一审判决后,沈春健不服提出上诉。后沈春健在二审中申请撤回上诉,二审法院裁定准许。
典型意义
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知识产权领域刑民交叉问题越来越多。在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中,刑事处罚后民事侵权责任该如何承担,一直存在很多争议之处,在责任方式、认定标准、赔偿金额等方面尚无统一认识。本案两被告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余万元后,原告又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损失45万元,法院经审理后对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予以全额支持。本案裁判厘清了以下问题:在民事责任有无的问题上,刑事未作认定或认定未遂的部分,不能排除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在民事责任大小的问题上,主从犯的认定,并不当然意味着民事责任存在差异;在民事赔偿多少的问题上,民事赔偿数额不能简单以犯罪数额为基准。本案确定的上述裁判规则对于正确处理刑民交叉下民事与刑事法律责任的衔接,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三合一保护的功能优势有着积极意义,对于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彰显了知识产权刑民综合适用、叠加保护的理念,为有效地发挥公私法律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进行了有益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