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典型案件(34)

2022-10-30 来源:旧番剧
附图:《东方110》节目视频截图
十、员工“跳槽”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被告人于成岩等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7刑初1289号刑事判决,合议庭:鲁君、张佳璐、黄波】
案情摘要
上海恩坦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坦华公司)经关联方授权,至迟于2013年获得涉案汽车天窗相关技术信息用于经营活动。期间,公司通过分级保密管理、与员工签订保密条款等措施对技术信息进行保密。上述技术信息中的汽车天窗机械组技术、遮阳帘驱动系统技术、后玻璃排水系统技术、汽车天窗技术图纸(含3D数据)等(以下简称涉案技术)均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
2012年4月至2014年2月期间,被告人于成岩在恩坦华公司担任产品工程师,参与天窗项目工作,曾接触上述技术信息。2014年3月12日,于成岩离职,同日入职被告单位上海万超汽车天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超公司),负责全景天窗的研发工作。期间,于成岩借从境外个人处购买天窗技术图纸之名,违反与恩坦华公司之间的保密约定,向万超公司提供了带有恩坦华公司标识及项目代号的技术信息资料,用于产品研发。万超公司经实际经营负责人被告人贾永和同意,根据于成岩提交的英文信件、领款申请等向案外人王某个人名下账户支付25万元(王某系于成岩妻姐)。万超公司及贾永和将相关技术信息资料用于万超公司相关汽车天窗产品的研发及生产销售。后于成岩、贾永和以共同研发人身份,对部分技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万超公司部分汽车天窗产品与涉案技术信息实质相同或具有同一性。
万超公司在2015年9月至2018年6月期间销售上述相关天窗产品净利润为1,298余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成岩入职万超公司后曾借从他处购买技术图纸之名,向万超公司提供了带有恩坦华公司标识及项目代号的技术信息资料,故认定于成岩实施了侵犯涉案商业秘密的行为。万超公司在未与境外主体签订购买协议,款项汇入境内个人账户,获取的图纸带有于成岩前雇佣单位及项目的标识,可能存在非法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情况下,仍未予以谨慎审查,即将相关技术信息资料用于汽车天窗产品的研发及生产销售,在于成岩入职后较短时间内即陆续研发成功大天窗项目,并申请了相关专利。万超公司天窗产品实物等与涉案商业秘密具有实质同一性,万超公司亦无证据证明其是通过反向工程等方式自行研发图纸,故法院认定万超公司、贾永和实施了侵犯涉案商业秘密的行为。恩坦华公司的天窗产品与万超公司的产品之间并不直接体现为非此即彼的替代关系,再结合万超公司以专利形式公开了涉案技术信息,故以万超公司的侵权获利计算犯罪数额,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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