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典型案件(9)
2022-10-30 来源:旧番剧
附图:被控侵权图书
五、“燃烧器”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
上海诺特飞博燃烧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华之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沪73民初874号民事判决,合议庭:胡宓、杨馥宇、吴惠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沪民终515号民事判决,合议庭:张本勇、陶冶、张莹】
案情摘要
上海诺特飞博燃烧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特飞博公司)成立于2005年3月21日,长期从事燃烧设备的研发。第三人徐志斌系其前员工。徐志斌与诺特飞博公司签订有《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合同》。2013年7月,诺特飞博公司与案外人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购买“200t/h中温中压燃油气锅炉配燃烧系统48J07-(01)”设备2台。诺特飞博公司与该案外人同时签订《48J-MX1配套辅机技术协议——锅炉燃烧系统》,徐志斌代表诺特飞博公司在该协议上签字。上述协议签订后,诺特飞博公司从案外人处采购了电动调节阀、压力变送器、气体涡轮流量计等产品。徐志斌于2015年4月20日申请离职。2015年5月19日其被核准离职,职位系副总。2015年8月,徐志斌至上海华之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之邦公司)工作。华之邦公司系名称为“一种适用各种低热值/低压力燃气的低NOx燃烧器”(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发明专利的申请人,发明人系华之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宝明以及该公司员工岳小俊、徐志斌、田莉勤,专利申请日为2015年12月8日,申请公布日为2016年4月6日。
诺特飞博公司认为,华之邦公司申请的技术方案与其在“揭阳”项目中实施的技术方案主题一致,技术特征相似。徐志斌原系诺特飞博公司的技术副总,在职期间全程参与了“揭阳”项目的实施,涉案专利应属于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应归属于诺特飞博公司所有。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专利技术是徐志斌在与原单位劳动关系终止1年内作出的,涉案专利技术与徐志斌在原单位的本职工作有关,故判决涉案发明专利申请权归诺特飞博公司所有。华之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职务发明所涉争议发明创造的技术特征与发明人在原单位履行本职工作所接触技术方案并不要求相同,只要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即可。“相关性”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可以从技术领域和技术思路相同角度进行判断。涉案专利与诺特飞博公司“揭阳”项目均属于低热值和低压力范围,均要解决降低燃烧器氮排放的技术问题,故涉案专利与徐志斌在诺特飞博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在职务发明权属纠纷案件中,应当将全部发明人列为案件当事人。在原单位已经尽到相应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应由离职员工后入职单位及其他发明人对于其他发明人对专利的实质性贡献负担举证责任,而华之邦公司对此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原审第三人陈宝明,二审第三人岳小俊、田莉勤亦未举证证明其实际研发了涉案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