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六批指导性案例(11)
2022-11-05 来源:旧番剧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二条
案例四:姚常龙等五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检例第101号)
【关键词】
假冒注册商标 境内制造境外销售 共同犯罪
【要旨】
凡在我国合法注册且在有效期内的商标,商标所有人享有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我国法律保护。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无论假冒商品是否销往境外,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应予追诉。判断侵犯注册商标犯罪案件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应重点审查假冒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意思联络情况、对假冒违法性的认知程度、对销售价格与正品价格差价的认知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
【基本案情】
被告人姚常龙,男,1983年生,日照市东港区万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能国际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古进,男,1989年生,万能国际公司采购员。
被告人魏子皓,男,1990年生,万能国际公司销售组长。
被告人张超,男,1990年生,万能国际公司销售组长。
被告人庄乾星,女,1989年生,万能国际公司销售组长。
2015年至2019年4月,被告人姚常龙安排被告人古进购进打印机、标签纸、光纤模块等材料,伪造“CISCO”“HP”“HUAWEI”光纤模块等商品,并安排被告人魏子皓、张超、庄乾星向境外销售。姚常龙、古进共生产、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光纤模块10万余件,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162万余元;现场扣押假冒光纤模块、交换机等11975件,价值383万余元;姚常龙、古进的违法所得数额分别为400万元、24万余元。魏子皓、张超、庄乾星销售金额分别为745万余元、429万余元、352万余元;违法所得数额分别为20万元、18.5万元和14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审查逮捕 2019年4月,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以下简称日照市公安局)接到惠普公司报案后立案侦查。同年5月24日,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日照市检察院)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被告人姚常龙、古进批准逮捕;对被告人魏子皓、张超、庄乾星因无法证实犯罪故意和犯罪数额不批准逮捕,同时要求公安机关调取国外买方证言及相关书证,以查明魏子皓、张超、庄乾星是否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及各自的犯罪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