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六批指导性案例(6)

2022-11-05 来源:旧番剧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受理立案监督 2018年5月31日,南海分局以卡门公司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立案侦查。6月8日,卡门公司不服公安机关立案决定,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南海区检察院)申请监督撤案。南海区检察院依法启动立案监督程序。
调查核实 南海区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在《立案理由说明书》中认为,卡门公司未取得“KM”商标服装类别的商标权,且未经“KM”商标所有人锦衣堂公司许可,在服装上使用“KM”商标,情节严重,涉嫌犯罪,故立案侦查。经南海区检察院审查发现,公安机关认定卡门公司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欠缺卡门公司申请过“KM”商标的相关证据;二是卡门公司与锦衣堂公司申请“KM”商标的先后时间不清晰;三是欠缺卡门公司“KM”商标的使用情况、销售金额、销售规模等证据。
针对上述问题,南海区检察院进行了调查核实:一是调取卡门公司申请商标注册的材料、“KM”商标使用情况、服装生产、销售业绩表、对外宣传材料及京津联行公司委托生产、销售“KM”服装数量和规模等证据,查明卡门公司两次申请注册“KM”商标的时间均早于锦衣堂公司,卡门公司自成立时已使用并一直沿用“KM”商标,且卡门公司在全国拥有多家门店,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二是主动联系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局、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了解卡门公司“KM”服装被行政扣押后又解除扣押的原因,查明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卡门公司“KM”商标使用行为属于在先使用。三是两次召开听证会,邀请公安机关、行政执法部门人员及卡门公司代理律师参加听证,并听取了京津联行公司的意见,充分了解公安机关立案、扣押财物及涉案企业对立案所持异议的理由及依据,并征求行政执法部门意见。
四是咨询法律专家,详细了解近似商标的判断标准、在先使用抗辩等。
监督意见 南海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一是卡门公司存在在先使用的事实。卡门公司在锦衣堂公司取得“KM”商标之前,已经长期使用“KM”商标。二是卡门公司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卡门公司在生产、销售服装期间,一直沿用该商标,从未对外宣称是锦衣堂公司或京津联行公司产品,且卡门公司经营的“KM”服装品牌影响力远大于上述两家公司,并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故意。卡门公司生产、销售“KM”服装的行为不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安机关立案错误,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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