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2)(14)
2023-06-03 来源:旧番剧
70.公用事业经营者隐性限定交易行为的认定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395号
【裁判要旨】反垄断法上的限定交易行为可以是明示的、直接的,也可以是隐含的、间接的。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为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事业经营者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对于市场竞争可以施加更大的影响,其在相关交易中只推荐特定交易对象或者只公开特定交易对象的信息,交易相对人基于上述情势难以自由选择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的,通常可以初步认定其实质上实施了限定交易行为。
71.限定转售商品最低价格纵向垄断协议的损害赔偿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137号
【裁判要旨】消费者因经营者达成并实施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的纵向垄断协议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赔偿金额一般可以以经营者之间限定的最低转售价格与竞争价格之间的差额为依据计算。
72.限定交易行为造成损失的认定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395号
【裁判要旨】当事人主张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限定交易行为而遭受的损失的,应当证明限定交易情形下的实际价格高于正常竞争条件下的合理交易价格的差额。当事人未能举证证明上述差额,亦未能提出具体差额计算方法,或者不存在或难以确定可供对比的合理交易价格,导致具体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合理酌定赔偿数额。
73.反垄断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020号
【裁判要旨】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主要在于维护市场竞争机制,有效配置资源,保护和促进竞争。其对消费者的保护着眼于竞争行为是否损害了保障消费者福利的竞争机制,既不以某一行为是否为消费者所满意作为判断标准,也不刻意保护某一具体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认为因经营者销售相关商品违反价格法等相关规定,损害其消费者权益的,原则上应当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其他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
74.反垄断法罚款规定中“上一年度销售额”中“上一年度”的确定
【案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29号
【裁判要旨】反垄断法罚款规定中“上一年度销售额”中的“上一年度”,通常指反垄断执法机构启动调查时的上一个会计年度;垄断行为在启动调查时已经停止的,“上一年度”则通常为垄断行为停止时的上一个会计年度;如果垄断行为实施后于当年内停止,则垄断行为实施的会计年度可以作为该“上一年度”。即,原则上“上一年度”应当确定为与作出处罚时在时间上最接近、事实上最关联的违法行为存在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