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狗伤人,“爱心”投喂人要不要担责?(2)

2023-09-11 来源:旧番剧
事实豢养、判决赔偿
庭审中,两位村民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村民刘某表示,平时遛弯时涉事犬只经常从苗圃的院子里跑出,追赶行人。另一村民徐某称,当时两只狗是从苗圃的铁栅栏大门里边冲出来追赶李某,李某侧身倒地,之后便起不来了,并表示在这遛弯的老人都知道,有两只狗老是在这条道上“劫道”。
法院认为,该狗虽然原本是流浪狗,但公司未能认识到流浪狗的危险性,采取了不当方式进行投喂,使流浪狗对投喂的食物产生了依赖,并客观上“看家护院”,追咬路人,因此法院认定公司事实上豢养了涉事犬只。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公司对老人受伤一事负有责任,判令其支付老人家属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辅助器具费等共计6.3万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被告公司员工在工作地点长期、定点投喂流浪狗使其定居化,公司的相关负责人明知此事却未予以阻止,也并未对狗采取任何管控措施,该行为给苗圃附近的公共环境带来危险,是对于公众共同利益的一种不合理地干涉及影响。故对于该流浪狗在投喂地点追咬路人造成损害的,被告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看到流浪动物,许多群众都会触及恻隐之心,施以援助,然而爱心人士较为固定的投喂行为不可避免让动物产生食物依赖,易导致流浪动物聚集,长期生活在特定区域之中。由于流浪动物可能携带大量病菌且具有一定的伤人属性,而投喂人对流浪动物的控制力又较低,势必会增大特定区域内公共环境的危险性。因此,在定点投喂人与流浪动物之间形成事实上的豢养关系情况下,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定点投喂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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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得好
自我感动式爱心
无异于损人利己”

流浪狗伤人,“爱心”投喂人要不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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