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赔1040万元!海淀法院就3CE化妆品侵权案作出判决(2)
2023-10-27 来源:旧番剧
商标。但是,金素熙、NANDA公司在第3类化妆品商品上却未能在中国大陆地区取得3 CONCEPT EYES商标的注册。
(左图为莱雅公司持有的第10830534号商标,
右图为吴某持有的第10724305号商标)
据中国商标网信息显示,2012年4月5日,地址位于中国湖北武汉的一位自然人吴某,在第3类化妆品商品上申请注册了手写体的3 CONCEPT EYES商标。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行终5443号行政判决显示,金素熙曾以抢注等理由针对吴某申请注册的该枚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但因证据不充分等原因,未获支持。
本案概要
2020年初,莱雅公司及其旗下的NANDA公司分别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指控吴某的旗下公司和经销商使用“3ce”“3CE”标识构成对
等商标的侵权(注:在该案中原告未指控被告使用其注册商标3 CONCEPT EYES构成侵权),指控吴某注册并由其旗下公司使用的3ce.cc域名构成侵权,指控被告方的化妆品商品包装装潢、商品名称与3CE的同款产品构成近似,指控被告方还使用了NANDA公司的英文字号NANDA及韩语名称,并指控被告方使用“SINCE 2004”的宣传语构成虚假宣传。
经审理,法院认为:
1.本案证据显示,原告方于2009年在韩国创立了3CE品牌,为品牌推广,其于2010年即开通中文商城,针对我国消费者进行销售、宣传和推广。NANDA公司还通过微博、视频广告等方式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在2013年前,我国消费者对“3CE”品牌予以广泛关注,相关公众通过网站测评、微博评论、官网购买等多种方式将“3CE”品牌直接指向原告方;“3CE”在2013年之前已经形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被告方于2013年6月28日注册的3ce.cc域名,其主要部分与原告方主张的商业标识构成相同或近似。被告方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注册涉案域名前对3ce存在正当权益。结合案件证据,可以看出,被告方有借用涉案域名攀附3CE品牌的主观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