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母得罪:论甄后之诛及其对曹叡的性格影响(5)
2023-12-21 来源:旧番剧
最典型的例证,便是甄氏与曹丕成婚之初便把持后宫,专擅专宠,与《魏书》塑造的温婉形象判若两人。刘孝引《魏略》补注《世说新语》亦提到甄后“擅室数岁”。按曹叡与诸弟的年龄差异而论,此言当为不虚。
至魏黄初元年(220),年近四旬的甄氏已年老色衰,“色衰”即意味着“爱驰”,也意味着“恩绝”。因此她虽替曹丕诞育长子(曹叡)、长女(东乡公主),却久不得立为皇后,甚至遭遇冷落,被留置邺县,不得与曹丕相见。
夫以色事人者,色衰而爱驰,爱驰则恩绝。--《汉书 李夫人传》
文帝即王位,六月,(曹丕)南征(即赴洛阳继位),(甄)后留邺。--《魏书 文昭皇后传》
至此,甄氏身为“袁氏内妇”的另一重隐藏性格随即发作,即干乱政务。
《文昭皇后传》对甄氏的死因记载十分模糊,仅云其“愈失意,有怨言”,实际按照“文帝践阼”的历史背景,以及曹叡“以其母诛,故未建为嗣”的处理结果来看,甄氏彼时的“怨言”,无疑是针对魏朝国本,意在谋取皇后与储君之位。
(文帝)践阼之后,山阳公奉二女以嫔于魏,郭后、李、阴贵人并爱幸,(甄)后愈失意,有怨言。帝大怒。--《魏书 文昭皇后传》
从时代背景出发,曹丕既然已经“践祚”,那么理所当然要立皇后、立太子。按甄氏的想法,论年资高低、论子嗣长幼,她都应该荣登后位,至于其子曹叡则是储君的不二之选。
而曹丕最恨妇人干政,他在黄初三年(222)九月,即赐死甄氏之翌年,便下诏怒斥“夫妇人与政,乱之本也”,甚至立下祖训:“后族之家不得当辅政之任,又不得横受茅土之爵”,若有违背者,“天下共诛之”。言辞可谓凶厉。
九月甲午,诏曰:“夫妇人与政,乱之本也。自今以后,群臣不得奏事太后,后族之家不得当辅政之任,又不得横受茅土之爵;以此诏传后世,若有背违,天下共诛之。”--《魏书 文帝纪》
从时间背景上看,曹丕此言虽是针对其母卞太后(卞氏彼时回护曹植,令曹丕难堪),但也未尝不是对甄氏故迹的迁怒。
时(文)帝欲治弟(曹)植之罪,偪于太后,但加贬爵。--《魏书 周宣传》
正缘于此,甄氏赐死之后,曹叡旋即失宠,从“生而太祖爱之,常令在左右”的尊贵待遇,一夜跌落到“以其母诛,故未建为嗣”的凄凉境地,甚至被迫低调行事,不与朝臣往来,直至曹丕“病笃”,才被“立为皇太子”。
(明)帝与朝士素不接。--《魏晋世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