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职业农民和传统农户有何不同(6)

2024-06-15 来源:旧番剧
张安录:我国的人地关系、城乡结构、农村社会形态决定了在今后相当长时期内,规模经营与分散经营、小农户与新型职业农民会共同存在。新型职业农民与小农户的利益并不存在结构性矛盾,二者是可以共存、互补的。首先,新型职业农民的科学经营、管理模式和由此带来的高收益,可以为小农户提供示范与借鉴;其次,小农户可以充分利用新型职业农民的高质量专业技能服务,解决自身在农忙季劳力和技术不足的问题;再次,小农户可以学习新型职业农民的精细化管理、特色农产品培育和种植等,提高生产效率;最后,小农户可以通过契约、农业保险等防范市场风险。
严金明:新型职业农民与小农户之间是点与面、先驱与带动的关系。小农户是我国农业生产的基本单位,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稳定器,目前小农户经营模式仍然是农业生产的主要组织形式。
“农户 合作社”与“农户 公司”的联合方式主要围绕农户承包地,而农户的根本利益也恰恰在于承包地。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已明确提出了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与经营权“三权分离”,所有权为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具有承包权和经营权,且根据自身意愿可将经营权流转给合作社或公司,这在法律层面保护了农民土地的根本利益。政府在这种农户与合作社、公司利益联结机制中,应坚守底线意识,维护集体与农民的根本利益,防范资本下乡圈地,在农户自愿入社入股的基础上,有序引导和组织小农户参与和发展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土地入股、技术合作、利润分成等利益联结机制,构建合作互助、风险共担、互利共赢的长效发展机制。
学术支持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
项目团队:
光明日报全媒体记者蒋正翔、王斯敏、姚同伟
实习生王美莹
《光明日报》( 2019年04月03日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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