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生态日】非法猎捕吃野味,“猎人”反成“笼中人”!(2)
2024-09-29 来源:旧番剧
最终以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以被告人米某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同时判令被告人王某、米某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15000元,用于生态修复。二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服判,并将通过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就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本案的王某、米某为了一己私欲,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有违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发展理念,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也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万物皆有灵!身为大自然中的一员,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的义务,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学会保护和善待野生动物,也要杜绝食用、购买野生动物。
一直以来,宝坻法院始终忠诚履行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职责使命,充分运用判处刑罚、公开赔礼道歉、注重生态修复等形式,惩教结合妥善处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同时,积极延伸审判职能,践行“修复性司法 社会化综合治理”的工作理念,在普法实践中大力宣传生态理念及法律法规,凸显环资保护司法引领功能,提升人民群众环境保护意识及法治观念,为推进“保护野生动物,守护绿水青山”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法律保障。
今后
宝坻法院将继续以司法之力
守护生态宝坻
共建美丽中国
让“天更蓝 地更绿 水更清”
万里河山
更加多姿多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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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