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命”漂流(5)
2024-09-29 来源:旧番剧
对于漂流场所的开放条件,中部地区文旅部门工作人员赵麒麟告诉新京报记者,有强制性规定,但未必能落实。
新京报记者查询后发现,在2005年,国家体育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对漂流、蹦极、攀岩等31个体育场所的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进行规定,其中对漂流的水域、器具、急流定义、从业人员资格、安全制度等都作出明确规定。
施工完成后,谁来监管漂流项目的安全?新京报记者发现,每个省对漂流项目的管理规定并不一样。以漂流项目是否需要办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为例,各地的情况不尽相同。
2021年,大连市文旅局在一封答复人大代表的意见中提到,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全省范围内漂流活动的审批和监管工作目前的确存在盲区,除了竞技体育类的漂流项目外,各级均无明确审批和主管单位。明确漂流审批流程及责任部门,建议漂流活动按照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实施行政许可。
广东省则早在2007年就将漂流、攀岩、蹦极等项目纳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要求经营者向经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体育行政部门提出许可申请。
赵麒麟认为,作为一项危险性大的活动,漂流项目理应作为高危险性项目对待,需要办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日常应受相应监管。
比如按照广东省规定,体育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经营者立即改正,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四年,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经营者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进行现场核查。
8月15日,新京报记者致电“武功山万龙峡漂流”公众号认证企业,宜春军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萍乡武功山风景名胜区分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他只负责客服内容,对于万龙峡漂流是否办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景区内有多少安全员等问题,均不清楚。随后,新京报记者致电萍乡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对方也表示不清楚。
8月15日,新京报记者致电江西省萍乡市体育局,一位工作人员查询相关文件后表示,根据2013年出台的《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漂流不在其中。
赵麒麟直言,对于漂流项目而言,不是没有监管部门,而是监管是否到位;不是没有标准,而是标准有没有落实;景区工作人员是否严格履职,游客的安全意识是否具备。他认为,想要规范漂流项目,首先应该有准入许可手续,第二有专门监管部门,第三是生产经营企业要有专业的管理制度,这样才能保证项目安全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