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此条修改后少年“恶魔”将无处藏身(2)

2022-10-25 来源:旧番剧
(二)规定了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即14-16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八种危害公共安全和严重刑事犯罪负责。对于其它犯罪,则概不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于未成年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的不予刑事处罚的,(可以)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大幅改善和提高,以及信息接受方式的几何级增长,我国青少年的生理与心理发展也与时俱进一日千里。青少年的身高、体重、心智均有了令人吃惊的变化和发展。由此,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特别是刑事犯罪低龄化、智能化、成人化、暴力化现象,越来越突出。

刑法此条修改后少年“恶魔”将无处藏身


二、全国青少年重大刑事案件触目惊心屡见不鲜
案例一、黑龙江13岁男孩强奸杀人案。2004年,黑龙江省通河县13岁的男孩赵力宝强暴了同村14岁的女孩明芳。然而,赵力宝由于“未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很快被释放。被害人家属诉诸法庭,经审理,法院判决赵力宝向明芳赔偿医药费等各种费用9021元。就在判决书下达一周后,赵力宝夜闯明芳家,当着女孩的面将其母宋惠丽杀害。
案例二、萧山五少年杀人分尸案。据了解,杭州人陈洁因怀疑相识的陈红在背后说其坏话后发生口角,“理论”中陈洁动手殴打陈红,致使陈红受伤,头部还缝了5针。后因陈红报案,陈洁被警方治安处罚,罚款150元。此事埋下了祸根,陈洁一直怀恨在心。2006年2月17日晚,陈洁约集曹俊玲、张静平、华丹丹、王红强等4名朋友,将陈红骗至钱塘江边,轮流对其殴打。随后因怕陈红报警,5人将陈红带到华丹丹家,先后轮流采用水淹、捂嘴、枕头蒙头、掐颈、塑料袋套头、腰带围巾勒颈等手段致陈红机械性窒息死亡。陈红死后,5人商议进行毁尸灭迹。陈洁、王红强分别用杀猪刀、钢锯进行分尸并分装在三只编织袋内。次日凌晨及晚上,王红强和陈洁分两次将装有陈红尸块的编织袋分别抛在钱塘江内及附近一垃圾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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