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惠政策指引汇编(23)

2022-10-27 来源:旧番剧
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政策依据】
1.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 》 ( 财税 〔 2016 〕 36 号 ) 附件 3《 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
2.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
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6 〕 52 号)第八条
20.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 ,
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 , 限额即征即退
增值税 。 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 , 由县级以上税务机
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 ( 含县级市 、 旗 ) 适用的经省 ( 含自
治区 、 直辖市 、 计划单列市 ) 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
准的 4 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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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 , 可在本纳税年度
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 , 仍
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 , 但不得结
转以后年度退还 。 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 , 只能对其符合条件
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享受条件】
1. 纳税人 ( 除盲人按摩机构外 ) 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
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 (含 25% ),并且安置的残疾人
人数不少于 10 人 ( 含 10 人 ) ;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
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 (含 25% ),并且安置
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5 人(含 5 人)。
2.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 )
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 、
基本医疗保险 、 失业保险 、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
4.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 , 按月支付
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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