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惠政策指引汇编(25)
2022-10-27 来源:旧番剧
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2. 纳税人 ( 除盲人按摩机构外 ) 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
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 (含 25% ),并且安置的残疾人
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3. 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 C 级或 D 级
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4. 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 又适用
重点群体 、 退役士兵 、 随军家属 、 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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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税优惠政策的 , 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 , 但不
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 36 个月内不得变更。
5. 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
工 、 修理修配劳务 , 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
目 ( 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 ) 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
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 50% 的纳税人,但不适用
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 ( 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 ) 以
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
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6 〕 52 号)第三条
2.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 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
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6 年第 33 号)
22.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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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的基础上 , 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
职工工资的 100% 加计扣除。
【享受条件】
1.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 1 年以上(含 1 年)
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 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
上岗工作。
2.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
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
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