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惠政策指引汇编(90)

2022-10-27 来源:旧番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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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
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7 〕 17 号)
87. 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 进口新设备可分期缴纳进口
增值税
【享受主体】
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
【优惠内容】
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自 2020 年 7 月 27 日 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进口新设备 , 除 《 国内投资项目不予
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 、 《 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
品目录 》 和 《 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 》 所
列商品外 , 对未缴纳的税款提供海关认可的税款担保 , 准予
在首台设备进口之后的 6 年 (连续 72 个月 )期限内分期缴纳
进口环节增值税 , 6 年内每年 (连续 12 个月 )依次缴纳进口环
节增值税总额的 0% 、 20% 、 20% 、 20% 、 20% 、 20% ,自首台设
备进口之日起已经缴纳的税款不予退还。在分期纳税期间 ,
海关对准予分期缴纳的税款不予征收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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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条件】
1.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可享受进口
新设备进口环节增值税分期纳税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标准
和享受分期纳税承建企业的条件 , 并根据上述标准 、 条件确
定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建议名单和承建企业建议名单 , 函告财
政部 , 抄送海关总署 、 税务总局 。 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 、 税
务总局确定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名单和承建企业名单 , 通知省
级 ( 包括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 计划单列市 、 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 , 下同 ) 财政厅 ( 局 ) 、 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 、 省级税
务局。
2. 承建企业应于承建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项下申请享受
分期纳税的首台新设备进口 3 个月前,向省级财政厅(局 )
提出申请 , 附项目投资金额 、 进口设备时间 、 年度进口新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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