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将老夫子漫画形象注册商标并用于特许经营等行为被认定侵权(2)

2022-10-28 来源:旧番剧
经营者:赵巍。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凤,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老夫子修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北三环73号瀚海北金商业中心A座7011室。
法定代表人:李松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泽文,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松涛,住河南省汤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泽文,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老夫子动漫文化(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岛区老夫子足浴店、被告郑州老夫子修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李松涛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善伟、戴肖利,被告黄岛区老夫子足浴店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凤,被告郑州老夫子修脚服务有限公司和被告李松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泽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所享有的“老夫子”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黄岛区老夫子足浴店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被告郑州老夫子修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李松涛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50万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
事实和理由如下:
原告经过相关著作权人的授权取得了“老夫子”系列美术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使用权。“老夫子”系列美术作品,风靡华人世界近半个世纪,这部系列漫画作品内容健康、情节风趣幽默又能反映时弊,令人上进的元素和健康教育意义,在不知不觉会心一笑中融入读者生活。再加上老夫子是跨媒体漫画人物,除了平面书刊,还多次被拍成电视、电影、动画片、舞台剧,连香港政府禁毒宣传、卫生总署宣传都用“老夫子”来做主角,其形象深受广大观众的喜爱。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郑州老夫子修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李松涛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长时间、大量地张贴、展示、悬挂“老夫子”图案形象,通过微信公众号和官方网站向公众提供“老夫子”图案形象,并以加盟的方式许可加盟商展览和网络传播原告“老夫子”美术作品。被告郑州老夫子修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李松涛所经营的“老夫子修脚”品牌,经过20多年的发展,全国加盟店已达3600家。
被告郑州老夫子修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李松涛在积极扩大加盟业务的同时,还致力于研究和生产修脚、泡脚等保健类产品,并在产品上印制有“老夫子”形象。2006年,中国北京(国际)医学研究院足部研究委员会授予“老夫子修脚”为“服务信得过单位”;2007年,河南电视台在河南电视台《武林风》展播晚会授予“老夫子修脚堂”为“消费者放心单位”;2008年,2008河南特许连锁加盟展览会组委会授予“老夫子修脚堂”为“优秀特许品牌奖”,现被告郑州老夫子修脚服务有限公司、李松涛自营和加盟店铺已经遍布全国各地,在全国修脚行业处于领军地位,所生产和销售的印制有“老夫子”形象的各类产品也深受消费者喜爱,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极高。原告认为,被告黄岛区老夫子足浴店注册成立于2011年,其在加盟“老夫子品牌连锁加盟机构”时,并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在其店铺内未经原告许可,张贴、展示和悬挂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老夫子”形象,并将“老夫子”形象以印制名片的方式,大量复制并向公众赠与,其行为亦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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