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将老夫子漫画形象注册商标并用于特许经营等行为被认定侵权(4)

2022-10-28 来源:旧番剧
被告对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为被告合法使用在先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被告的被诉侵权标识,由李松涛于2006年8月14日在第44类足疗服务上向原国家商标局提起注册申请,2009年12月7日获准注册,经过商标续展程序,正处于商标专有权期限范围内,目前已经核准注册使用了十余年的时间。4.原告的老夫子漫画不应被认定为美术作品。王泽的部分老夫子系列漫画,违反我国宪法和法律,其智力活动的成果不应被认定为作品。同时,原告在本案中主张著作权权利,是对王泽剽窃朋弟在先著作权的支持,被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请。5.原告针对被告法定代表人李松涛的财产保全措施违法,且被告亦能够证明李松涛的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于2020年10月22日已经变更企业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本案起诉状标注起诉时间是2020年10月26日,法院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保全裁定,无论是提起诉讼还是法院作出财产保全措施的时间,均在被告企业变更之后,财产保全措施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
另外,被告在本案诉讼中向法院提供被告账簿和账户流水,能够证明李松涛的个人财产独立于被告公司财产,李松涛个人对公司债务不应承担连带责任。6.原告主张的山东东营利津县老夫子店的侵权行为,已经在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为重复诉讼。7.被告被诉侵权标识作为商标核准注册十多年,已经超过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对所谓在先权利进行商标确权的最长期限。原告提起本案的侵权主张,是针对被告注册商标的使用行为,应依法不予支持。被告被诉侵权标识申请注册于2006年8月14日,核准注册于12月7日,已经经过续展进入第二个十年的商标专有权期限范围内。原告提起本案的侵权主张,不能证明其所谓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且针对的是被告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行为,被告也未曾在使用当中对商标超出核定服务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标识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
8.原告提起150万元的赔偿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明显过高,应依法予以驳回。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缺乏法律和证据支持,不应被支持。被告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事实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1-1.“老夫子”系列漫画出版物;证据1-2.1969年出版的老夫子与秦先生漫画书照片2张;证据2-1.授权书以及转递核验证明;证据2-2.老夫子哈媒体股份有限公司独占使用老夫子相关形象的授权书和该公司情况、王泽本人身份情况等;证据3.“老夫子”出版物一览表、漫画大事记、剪报复印件;证据4.首届中国动漫艺术大展证书;证据5.第13140140号和第11479604号商标信息打印件;证据6.第5540357号商标信息打印件;证据7.被告郑州老夫子修脚服务有限公司企业信息;证据8.(2020)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1062号公证书;证据9.(2019)鲁平阴证经字第1071号公证书、(2020)鲁平阴证经字第502号公证书;证据10.(2019)鲁平阴证经字第1101号公证书、(2020)鲁平阴证经字第503号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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