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将老夫子漫画形象注册商标并用于特许经营等行为被认定侵权(3)
2022-10-28 来源:旧番剧
综上,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黄岛区老夫子足浴店辩称:
1.本案原告存在主体不适格的问题。关于“老夫子”系列漫画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至今尚存一定争议,在争议尚未明确且原告无充分证据证明老夫子哈媒体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合法方式获得“老夫子”作品著作权的情况下,原告无权以著作权人的身份向被告主张停止侵权等。2.被告黄岛区老夫子足浴店使用的注册商标并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权。“老夫子”仅仅是作者创作的一个人物形象,不能因作者创作该人物、使用该人物名称即不允许第三方使用,且被告黄岛区老夫子足浴店所使用的商标与原创的老夫子形象并不完全一致,不构成侵权。著作权保护更多是禁止对于原创作品内容的翻版、复制,对于作品中某一形象、名称如认为应受到特殊保护,应针对该名称或形象注册商标,以禁止第三方使用该名称及人物形象。现原告并未对老夫子的名称及老夫子形象注册商标,又在老夫子形象与被告使用商标并不完全一致的情况下,无权以著作权人的身份主张被告合法使用的商标侵权。
3.被告黄岛区老夫子足浴店系通过加盟的方式获得授权合法使用“老夫子”品牌名称及商标。被告郑州老夫子修脚服务有限公司在授权被告黄岛区老夫子足浴店加盟时以协议的方式允诺被告该商标系合法商标,不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且向被告出示商标注册证,被告作为普通老百姓基于对商标的信赖,已经尽到了基本的审查的义务,没有义务也没有能力对商标是否有可能侵犯著作权等进行进一步的审查,且被告支付了相应加盟费用,被告对于该商标可能侵犯第三方权益事宜并不知情,不存在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主观故意,若认定构成侵权,也不应判令被告黄岛区老夫子足浴店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原告所主张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主张,侵权的事实并不成立,且被告经营者作为一名普通的老百姓,对于所使用的商标已经尽到了审查义务,即便构成侵权也与被告黄岛区老夫子足浴店无关,被告黄岛区老夫子足浴店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黄岛区老夫子足浴店的诉讼请求。
被告郑州老夫子修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李松涛辩称:
1.王泽的老夫子漫画,剽窃自天津著名漫画家朋弟(冯棣笔名),不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应被予以保护。上世纪30年代,朋弟在天津是一位热销的漫画家,在京津一带报刊大量发表“老夫子”和“老番薯”漫画。王泽(王家禧笔名)从60年代开始在报纸上发表“老夫子”漫画,照搬朋弟的“老夫子”“老白薯”等漫画人物形象和人物个性,并声称“老夫子”是他于1962年创造的。著名作家冯骥才曾为朋弟抱打不平,2001年7月编著《文化发掘老夫子出土》(西苑出版社)一书,对王泽的剽窃行为进行揭露。在天津古籍出版社1990年出版的《吴云心文集》中,作者对朋弟的生平和艺术造诣进行了记载。2.被诉侵权标识,来源于被告对朋弟老夫子漫画形象的借鉴。被告创作该形象仅参考朋弟在先的老夫子漫画形象,未侵犯原告著作权。3.原告的权利证据均晚于被告李松涛第5540357注册商标的申请日——2006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