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护自贸区文创产业知识产权上海浦东法院发布白皮书(6)

2022-10-30 来源:旧番剧
1.概况。互联网的应用普及为文学创作提供了广阔的舞台。网络技术破除了传统体制下文学创作的精英化门槛,打破了创作者身份的藩篱,真正实现了大众化的创作机制。以网络文学为代表的文字作品如雨后春笋般涌现。这些文字作品是文化创意产业重要的内容源头,蕴含着巨大的商业价值。当前,针对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数量不断增加,侵权形态也趋于复杂化。上海自贸区成立以来,浦东法院共受理文字类著作权案件9015件。
2.特点。(1)维权主体主要为网络平台。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促使文字作品的市场格局、商业模式和盈利手段不断演变。特别是网络文学行业的快速崛起,吸引了大量资本聚集,文学创作类网络平台的运营发展日臻成熟。文学创作类网络平台通常会与作者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或独家许可合同,将作品改编、出版、商业化运营等全部或部分权利让渡给平台行使。网络平台凭借其经济实力和专业能力上的优势,也能更好地作为当事人提起维权诉讼。近年来审理的文字作品著作权侵权诉讼中,网络平台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比例为76%。(2)跨领域诉讼案件不断增多。在IP热的背景下,版权授权和多元开发成为文字作品重要的运营模式,构建起了完整的版权生态。文字作品作为内容源头,其下游可延伸至出版、影视、有声读物、动漫、游戏、周边等领域,全产业链开发的趋势凸显。
由此也引发了文字作品就其下游产业的侵权行为提起跨领域的知识产权和不正当竞争诉讼。(3)侵权形态日趋多样复杂。近年来,司法和行政机关对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惩处力度不断加大,侵权人规避法律的意识和能力也随之增强,表现为侵权行为越来越隐蔽。例如,通过同义词替换、变换语序和句式、剪辑拼凑等方式对他人文字作品进行“洗稿”,利用他人现有作品中的人物角色、故事情节、背景设定等进行非字面抄袭。此外,网络聚合、转码、云存储等新技术的发展,也衍生出聚合盗链、内容转码、网盘分享、盗版小网站和非法资源站等文字作品的新型网络侵权形态。
02 视听作品案件
1.概况。移动互联网通信技术的广泛应用,深刻改变了文化传播的方式,极大提升了文化交流分享的效率,同时也显著影响着文化领域的产业模式和市场格局。5G时代的到来,将引领起新一轮网络视听发展浪潮。网络视听已经成为我国用户使用率名列前茅的互联网应用。与视听作品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也呈现逐年增多的趋势。上海自贸区成立以来,浦东法院共受理视听类知识产权案件272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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