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典型案件(2)
2022-10-30 来源:旧番剧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海鹏伙同闫龙军、张涛、王沛圳、吕沛丰、王瑞河、余克彬、李恒等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乐高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非法经营数额达3亿3千万余元,被告人杜志豪作为经销商之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乐高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非法经营数额达621万余元,情节均属特别严重,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闫龙军曾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海鹏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按照其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涛、闫龙军、王沛圳、杜志豪、王瑞河、吕沛丰、余克彬、李恒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闫龙军、余克彬、张涛、王沛圳、吕沛丰、李恒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海鹏、杜志豪、王瑞河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海鹏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李海鹏、王沛圳、王瑞河、余克彬、李恒于庭前缴纳了部分罚金,酌情从轻处罚。一审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李海鹏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九千万元;判处被告人闫龙军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十万元,撤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2017)粤0507刑初303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闫龙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八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涛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沛圳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四百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杜志豪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百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吕沛丰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判处被告人王瑞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判处被告人余克彬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恒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侵权商品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等予以没收。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李海鹏、闫龙军、张涛、王沛圳、杜志豪、吕沛丰不服,以乐高拼装玩具不属于美术作品、量刑过重等理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李海鹏等九人犯侵犯著作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