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典型案件(5)
2022-10-30 来源:旧番剧
01
韩泰公司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在三个相关市场中,乘用车轮胎品牌竞争充分,韩泰品牌面临众多竞争,在被诉行为发生期间,在中国大陆地区乘用车轮胎市场需求上升的情况下,仍在竞争中采取了逐年降价、允许经销商和零售商同时代理销售其他品牌轮胎甚至采用商业贿赂等方式来换取市场份额的做法。因此韩泰公司在三个相关市场并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汉阳公司关于韩泰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主张,不应支持。
02
双方当事人是否达成并实施了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限定最低转售价格协议
双方当事人2012年虽达成了“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协议,但未实施其中限定最低转售价格条款。2015年《特约经销合同书》虽已删除最低转售价格条款,但从交易惯例及合同条款文义解释、上下文解释等角度分析,有理由认为仍对产品售价约定了最低下限,但无证据证明双方实际实施该条款。汉阳公司未能完成其对协议具有排除或限制竞争之效果的举证义务,无法证明上述协议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协议。
03
一审法院就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是否存在错误
在个案中由法官对法律条文进行理解、选择和适用,是司法裁判权的具体体现。一审法院对判决所涉及的法律条文进行具体解释,并未超出人民法院在法律适用中的法律解释权限。由于本案被诉行为并不构成垄断行为,故本案缺乏适用《反垄断法》第五十条的前提。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同时涉及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纵向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的反垄断案件。二审判决明确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纵向垄断协议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对相关市场采取分层论证的方法;区分不同竞争关系分析原点在反垄断分析中的作用;区分了品牌内竞争和品牌间竞争的不同作用;对合同优势地位和市场支配地位进行合理区分;以不同法律解释方法,结合比较分析,依法论证“具备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是垄断协议的法定构成要件;明确因最低转售价格维持协议的竞争效果具有不确定性,个案中对于此类协议在相关市场所产生竞争效果应采用客观合理分析方法。二审判决事实查明细致详实、说理充分、逻辑严密,对今后反垄断案件的审理研判具有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