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典型案件(6)
2022-10-30 来源:旧番剧
附图:韩泰轮胎
三、搜狗输入法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沪知民初字第747号民事判决,合议庭:商建刚、王行恒、金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沪民终134号民事判决,合议庭:薛林、马剑峰、张莹】
案情摘要
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狗公司)系名称为“一种用户词参与智能组词输入的方法及一种输入法系统”专利的专利权人。搜狗公司公证购买的“OnePlus 2”手机,发票开具单位为上海天熙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熙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百度公司)在该手机上预装了被控侵权的百度输入法软件。搜狗公司指控百度输入法中“隐式自造词”的技术方案包含了建立用户多元库的方法,侵犯了涉案专利权,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百度公司、天熙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两百度公司赔偿搜狗公司包括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1,000万元,其中5万元由天熙公司连带赔偿。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控侵权的百度输入法记录连续两次直接上屏词而拼接的词与涉案专利的“二元对”系不同的技术特征。百度输入法“词频”和涉案专利统计的“概率”属于既不相同且不等同的技术手段。两百度公司并未侵害搜狗公司涉案专利权,故判决驳回原告搜狗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搜狗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仅系对权利要求全部技术特征所构成技术方案概括之主题名称一般仅应理解为限定所属技术领域;专利权利要求解释应结合说明书、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等进行体系化解释;专利权利要求中出现不同的术语指代相关概念时一般应认为属于不同的技术手段,故依据以上规则,百度输入法并未获取具有相邻关系的用户字词对,“词频”和“概率”亦属于不同的技术手段,两百度公司并未侵害搜狗公司涉案专利权。在计算机软件发明专利侵权案件中,因被控侵权软件实现某种技术效果及功能的过程通常为终端用户所不可见,故要结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案件事实的查明情况,根据高度可能性标准进行综合评判,合理分配和移转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本案中两百度公司已经尽到了相应举证责任。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