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典型案件(4)
2022-10-30 来源:旧番剧
2012至2016年间,中国轮胎生产企业和轮胎品牌众多,大体分为三个梯队,韩泰品牌属于第二梯队,同时受到第一梯队与第三梯队的竞争。2012年至2016年,韩泰三种热销规格轮胎出厂价格均呈现较大下降幅度;同期,其他热销品牌轮胎销售价格亦呈持续下降趋势。
原告诉称,被告与其签订的《特约经销合同书》构成“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且被告同时实施了多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故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的行为,以及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1)以高于市场终端零售价格的不公平高价批发销售轮胎商品;(2)没有正当理由,搭售滞销品种轮胎商品;(3)没有正当理由,附加将销售数量目标与销售奖励金相捆绑、要求原告承担没有实际发生的银行承兑利息等不合理交易条件;(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区域销售;(5)没有正当理由,相同交易条件下对原告实行价格差别待遇;(6)没有正当理由,限定原告只能与其交易;(7)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原告与其交易。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31,143,488.5元及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109,898.
5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在2012至2013年间与经销商达成并实施了“限制向第三人最低转售商品价格”的协议,但并未实施;2014年以后未达成并实施“限制向第三人最低转售商品价格”协议。从本案被诉行为影响三个相关市场,即包含汽车初装轮胎市场与汽车售后轮胎替换市场在内的中国大陆地区乘用车轮胎市场,包含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在内的中国大陆地区乘用车轮胎替换市场,以及中国大陆地区乘用车轮胎替换市场中的批发市场。2012年至2016年,上述三个相关市场竞争充分,被告在相关市场不具有很强市场地位,没有通过最低转售价格限制来维持高价的动机,限定最低转售价格行为没有在相关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故系争协议不构成垄断协议;被告在相关市场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诉行为均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据此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公平自由竞争是市场持续发展的基础,也是反垄断立法、司法和执法所追求的价值所在。在市场竞争充分的情况下,市场竞争秩序常处于一种持续自我调整的动态平衡之中,此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不宜轻易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