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兆源投资3宗违法遭罚基金为关联企业提供无息借款
2023-06-03 来源:旧番剧
中国证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7号)显示,经查明,广州恒兆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恒兆源投资”)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推介其私募产品;未落实投资者风险评估要求,未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利用基金财产为关联企业提供无息借款。
恒兆源投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田铁勇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
一、对恒兆源投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二、对田铁勇给予警告,并处以二万元罚款。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