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兆源投资3宗违法遭罚基金为关联企业提供无息借款(2)

2023-06-03 来源:旧番剧
(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以及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七项和第九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行为的,按照《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7号
(广州恒兆源投资管理中心、田铁勇)
当事人:广州恒兆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恒兆源投资),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田铁勇,男,1965年3月出生,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时任恒兆源投资总经理。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恒兆源投资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恒兆源投资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推介其私募产品
恒兆源投资在其运营的“广东恒塬泰投资管理中心”网站上,发布“恒塬泰-鹏达地产二期投资产品介绍书”,公开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其管理的恒塬泰-鹏达地产二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产品有关内容,并列明其联系方式。
二、未落实投资者风险评估要求,未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
恒兆源投资发起设立佛山恒塬泰叁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佛山恒塬泰伍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恒塬泰-鹏达地产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三只私募基金产品时,未严格落实投资者风险评估要求,没有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做书面评估,也没有要求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同时,恒兆源投资也未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上述三只私募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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