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兆源投资3宗违法遭罚基金为关联企业提供无息借款(3)

2023-06-03 来源:旧番剧
三、利用基金财产为关联企业提供无息借款
恒兆源投资管理的佛山恒塬泰壹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2016年7月26日、2016年11月28日合计向广东荟富水电节能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荟富水电)提供无息借款2,000万元;恒兆源投资管理的恒塬泰叁于2017年10月10日合计向广州荟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荟富投资)提供无息借款2,900万元。荟富水电、荟富投资均为恒兆源投资的关联合伙企业。
以上事实,有相关合同、银行账户资料、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恒兆源投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田铁勇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恒兆源投资、田铁勇书面提出陈述、申辩,认为“利用基金财产为关联企业提供无息借款,进行利益输送”的认定与事实不符,理由如下:恒兆源投资已反复说明收益结算的滞后原因,监管部门前期现场检查时取得的合同并不能说明借款是无息的;恒兆源投资重新签订的借款合同有明确的利息约定,也提供了后期的利息支付银行对账单,利息、本金已全部结清;恒兆源投资合伙人对上述投资行为全部签名追认同意。
经复核,我局认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能成立,具体如下:恒兆源投资分别于2015年1月、2017年10月与关联合伙企业荟富水电、荟富投资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不计利息。恒兆源投资也实际提供了借款。虽然恒兆源投资又与荟富水电、荟富投资重新签订了约定利息的借款合同,但在重新签订的合同借款期满时,荟富水电、荟富投资也并没有支付相应利息。直至我局调查工作基本完成,荟富水电、荟富投资才于2019年1月支付利息。对于恒兆源投资重新签订有关合同、征得投资人同意、收取利息的行为,我局在对恒兆源投资及相关责任人员量罚时,已经充分考虑。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私募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猜你喜欢
动漫推荐
免责声明:动漫番剧数据来源网络!本站不收费,无vip,请勿上当!

www.jiufanju.com-旧番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