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典型案例(2022)(4)
2023-06-03 来源:旧番剧
易德利公司明知涉案专利的存在,非但没有主动寻求专利许可,还再次未经许可实施涉案专利,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遂改判全额支持权利人300万元赔偿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二审在认定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不存在过错、专利实施人存在明显过错的基础上,全额支持权利人的赔偿主张,明确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案件中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时应当重点考虑当事人过错,凸显保护善意行为人的司法政策导向。
4.“动态密码USB线材”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深圳市租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森树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24号
【基本案情】租电公司系专利号为201720131230.0、名称为“一种动态密码USB线材”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利人。租电公司认为森树强公司等实施了侵权行为,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森树强公司等抗辩称租电公司同日申请了技术方案实质相同的涉案实用新型专利和关联实用新型专利,该关联专利权已被宣告无效,基于同样的理由,涉案专利权也应属无效,故应驳回租电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两专利技术方案实质相同,涉案专利权明显或者有极大可能归于无效,故判决驳回租电公司的诉讼请求。租电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案二审程序期间,森树强公司对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在涉案专利权稳定性存疑或有争议的情况下,后续审理程序存在多种可选择的处理方式时,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作出妥适处理。本案经释明,双方当事人针对专利权稳定性问题分别自愿作出相应的未来利益补偿承诺,最高人民法院基于基本案情、在案证据和双方承诺,采用了“先行裁驳、另行起诉”的处理方式,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起诉。
【典型意义】本案在涉案专利行政确权程序已经启动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首次尝试引导双方当事人针对确权程序结果的不确定性自愿作出未来利益补偿承诺。裁判明确专利侵权案件中,在涉案专利权稳定性存疑或有争议的情况下,基于公平和诚信之考虑,人民法院可鼓励和引导当事人自愿作出相关未来利益的补偿承诺或声明,既有效推进案件审理程序,又妥善平衡当事人实体利益。
5.“结固式锚栓”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福州百益百利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点挂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张某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0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