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说版权法|“恶搞”动漫作品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2)

2023-10-27 来源:旧番剧
此外,《福禄篇》大量使用《葫芦兄弟》动画片元素,误导公众,攀附A公司作品的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E公司、D公司、C公司、F公司对B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帮助侵权。请求法院判令:1.B公司、C公司立即停止侵犯A公司大娃、二娃、三娃、四娃、五娃、七娃、爷爷、穿山甲、蛇精、蛤蟆精10个动漫角色形象及《葫芦兄弟》动画片著作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2.B公司、C公司连带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D公司、E公司、F公司对其中的50万元负连带赔偿责任;3.B公司、C公司在《中国青年报》《新民晚报》及其官网首页显著位置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4.五被告赔偿A公司因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2万元。
【一审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各原审被告是否侵害《葫芦兄弟》动画片、六个葫芦娃(大娃、二娃、三娃、四娃、五娃、七娃)、爷爷、穿山甲、蛇精以及蛤蟆精10个动漫角色形象的著作权;2.各原审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3.若各原审被告构成侵权,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葫芦兄弟》动画片系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下简称类电影作品)。《葫芦兄弟》动画片中的六个葫芦娃、爷爷、穿山甲、蛇精、蛤蟆精动漫角色造型系作者以线条、色彩勾勒出的具有不同特征的人物、动物动漫形象,体现出了作者的构图选择和绘画技巧,具有艺术性、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属于美术作品。A公司所提交的出版物光盘、动画片片头及已生效民事判决书可以证明A公司系《葫芦兄弟》动画片及10个动漫角色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其有权禁止他人侵害上述作品著作权。
一、《福禄·篇》及其中的10个系争动漫形象侵害了A公司对《葫芦兄弟》动画片及其中10个对应动漫角色形象享有的著作权
(一)《福禄·篇》中的六个福禄娃、爷爷、穿山甲、蛇精、蛤蟆精动漫形象侵害了A公司对《葫芦兄弟》动画片中对应动漫角色形象享有的著作权
1.《十万个冷笑话》第一季第四集前45秒中的爷爷、穿山甲、蛇精、蛤蟆精动漫形象侵害了A公司对《葫芦兄弟》动画片中相应动漫角色形象的复制权
复制权系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复制权控制的是再现原作品的行为,复制包括精确复制和非精确复制,精确复制即将原作品未做任何修改,精准的固定在有形物质载体之上;非精准复制即将原作品或其实质性的部分固定在有形物质载体之上,而未发展出不同于原作品的新的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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