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课堂(80)】“治外法权”概念词源属性辨正

2024-09-29 来源:旧番剧
作者:高汉成
关于“治外法权”的词源属性,长时间以来学术界一直视其为日源外来词。曾在清末出任“编订名词馆”总纂的严复,1905年在一篇文章中就指出,“案‘治外法权’四字名词,始于日本。其云治外,犹云化外;其云法权,即权利也”。1958年高名凯、刘正琰在《现代汉语外来词研究》一书中将“治外法权”归入“日语来源的现代汉语外来词”,并指出是“先由日本人以汉字的配合去‘意译’(或部分的‘音译’)欧美语言的词,再由汉族人民搬进现代汉语里面来,加以改造而成的现代汉语外来词”。据此,日本学者实藤惠秀在《中国人留学日本史》中将“治外法权”列为844个“中国人承认来自日语的现代汉语词汇”之一。上述关于“治外法权”是日源外来词的观点,只关注了甲午战争以后日本文化对中国的影响,而忽视了19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同光中兴”期间中国对日本的文化传播,因而视“治外法权”为日源外来词的观点值得重新探讨。
在对近现代汉语新词研究中,发现首见书证是第一项工作。1915年初版的《辞源》是中国现代史上第一部大型汉语语文工具书,其中就收入了“治外法权”一词,但给出了释义,却未提供书证和出处。2001年《近现代汉语新词词源词典》收入19世纪初至20世纪中期中国近现代历史时期的新词5275条,其中包括“治外法权”词条,其书证为1899年6月28日梁启超在《清议报》的文章《论内地杂居与商务关系》。在此基础上,2010年《近现代辞源》收词增加到9500多条,其中“治外法权”词条的书证提前到了《日本国志》。查《日本国志》,其卷七《邻交志下一·泰西》,“外史氏曰:泰西诸国,互相往来,凡此国商民寓彼国者,悉归彼国地方官管辖,其领事官不过约束之、照料之而已。唯在亚细亚,理事得以己国法审断己民,西人谓之治外法权,谓所治之地之外而有行法之权也”。
考虑到《日本国志》的研究对象和黄遵宪于1877—1882年担任驻日外交官的经历,黄遵宪这里所使用的“治外法权”一词,在语言属性上一直被学术界视为是一个日源外来词,其法律属性是属人主义的,与破坏近代国家主权原则的“领事裁判权”一词具有相同的含义并被混用至今。属人主义的“治外法权”一词,其首见书证来源于1895年底至1896年初出版的《日本国志》,应该是目前学术界所能追溯的最早来源了。
但“治外法权”一词在汉语语境中绝非只有这一种含义。据笔者考证,1886年6月6日(光绪十二年五月初五日)《申报》在报道“朝鲜与俄国和约之附约密约”时,第一次在属地意义上使用“治外法权”一词。截至1902年9月中英商约正式确立治外法权的属人主义含义,《申报》提及“治外法权”的报道文章共有十二篇,“治外法权”一词共出现二十次,其中绝大多数含义都是属地主义。这表明:第一,《申报》首次出现“治外法权”一词的时间比《日本国志》要早,黄遵宪的《日本国志》并非是“治外法权”首见书证的来源;第二,作为中文词汇的“治外法权”,其最初的含义是属地主义的。虽然1886年《申报》提及“治外法权”一词的报道文章涉及的是朝鲜与俄国的关系,但其表达的“一国治域范围内对外国人有行法之权”的内涵是清楚的,这与1895年以后在中日交涉中日本以“治外法权全有”而主张对来日华人行使管辖权所表达的意思,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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