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课堂(80)】“治外法权”概念词源属性辨正(3)

2024-09-29 来源:旧番剧
这样的逻辑分析,当然不是信口开河、了无所依。如对于黄遵宪的“误用”与“误译”,很早就有批评的声音。1906年11月27日(光绪三十二年十月十二日),《北洋官报》发表《论治外法权与领事裁判权性质之异同》一文,专门就这两个概念进行了辨析,讨论的核心是不能把外交使节所享有的“治外法权”和普通来华外国人所享有的“领事裁判权”混为一谈,文章认为,1902年中英商约第十二款“约中所云治外法权”属于“沿误”。这个错误,源于《日本国志》从日本语中误译的结果,即黄遵宪编著《日本国志》时,又直接将领事裁判权的内容译为“治外法权”,从而出现了错误。1914年,中国最早的近现代语言学家、中国第一部普通语言学专著《国语学草创》的作者胡以鲁就在《庸言》杂志上刊文,批评日语对汉文的“误用”和黄遵宪的“误译”。黄遵宪编著《日本国志》时,照搬了日语的用法,实际上正确的翻译应该是“超治法权”或“超治外法权”。
对“治外法权”概念进行追根溯源式的词源学考察,既有语言词汇史的价值,又有法律史的意义。就前者而言,通过1895年底至1896年初出版的《日本国志》,黄遵宪第一次将属人主义的“治外法权”一词引入中国。但“治外法权”首见书证的来源,可追溯至更早的1886年6月6日《申报》报道“朝鲜与俄国和约之附约密约”,其最初的含义是属地主义的。“治外法权”兼有属地主义和属人主义双重含义,其词源属性应是中国近代汉语新词,而不单纯是一个日源外来词,这就用实证的方式证明了中国进入近代以后仍然向日本输入语言文化的一个事实。就后者而言,“治外法权”制度作为中国近代不平等条约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一直是晚清政府丧权辱国的明证。实际上晚清政府对主权还是重视的,“治外法权”一词在中文中首先出现并表达属地管辖的含义,就是这种主权意识在语言词汇上的表现。
治外法权问题久拖不决,原因在于晚清政府的应对思路和策略。
作者:高汉成,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创新工程“中华法文化精华的传承与借鉴研究”项目组首席研究员。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9年7月31日第5版。
原标题:《【法治课堂(80)】“治外法权”概念词源属性辨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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