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这里!5161份判决书揭示卡通形象著作权保护问题(11)
2022-10-25 来源:旧番剧
再次,被告在使用涉案作品时未指明作者姓名,不符合法律对于合理使用之规定,亦难以体现合理使用之善意;最后,涉案微信公众号具有营利性,涉案体育资讯亦有商品销售链接,故被告智在文化公司的使用行为属于商业行为,被告智在文化公司需尽到较高的审慎义务,应通过合理的渠道获得著作权人许可。故被告智在文化公司的上述使用行为侵犯了原告上海美影厂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侵权责任[9]。
(2018)京0101民初3434号
【引例2】电影《80后的独立宣言》海报配图案中,原告上海美影厂系“葫芦兄弟”“黑猫警长”卡通形象的著作权人,电影《80后的独立宣言》于2014年2月21日上映,被告在其宣传海报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了“葫芦兄弟”“黑猫警长”卡通形象,该海报上还有男女主演形象、姓名以及黑白电视机、缝纫机等体现年代特征的元素。原告主张被告该行为侵犯了原告对两个卡通形象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被告抗辩称其行为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法院经审理认为,两个卡通形象与其他图片共同形成海报的背景图案,其目的在于说明电影主角的年龄身份特征,已被注入了新的含义和内容,客观上已经具有新的价值和内涵,原有的价值发生了转换,且转换程度较高,故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理使用[10]。
(2015)沪知民终字第730号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以穷尽列举的方式规定了适用合理使用制度的十二种具体情形,同时《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又规定了合理使用的两项判定要件,两者构成了我国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体系。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指出:“在促进技术创新和商业发展确有必要的特殊情形下,考虑作品使用行为的性质和目的、被使用作品的性质、被使用部分的数量和质量、使用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等因素,如果该使用行为既不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也不至于不合理的损害作者的正当利益,可以认定为合理使用。”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背景下,合理使用作为利益平衡的重要制度保障,具有其独特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