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这里!5161份判决书揭示卡通形象著作权保护问题(10)

2022-10-25 来源:旧番剧
那么,在卡通形象美术作品实质性相似判断时,就不能完全拘泥于整个画面的线条、颜色“严丝合缝”的重合和对应,无论侧重于整体观感还是侧重于组成要素分析,都必须将关注点落在涉案卡通形象的形象特征之上进行比较,考察某一卡通形象最具独创性的形象特征是否被使用,是否在一定程度上达到“替代”的结果。最后,正如上述案件中,两个美术作品的受众均为市场上一般消费者,应从一般社会公众的感知能力和理解能力出发来判断,两个作品在视觉上呈现出的效果到底是同大于异还是异大于同。

合理使用的认定
【引例1】上海美影厂诉智在文化公司“葫芦兄弟”配图案中,原告认为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表的一篇体育资讯文章中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了原告享有权利的《葫芦兄弟》的卡通形象,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上述作品的著作权,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智在文化公司未经许可且未给原告署名,在其涉案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了涉案美术作品作为文章配图,其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不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首先,涉案体育资讯内容既非介绍、评论涉案“葫芦兄弟”美术作品本身,同时“葫芦兄弟”卡通形象对于涉案体育资讯说明的问题亦不具有不可或缺的表达效果,因此上述被告的使用行为缺乏必要性;其次,涉案体育资讯篇幅较短,仅简单罗列了里约奥运会中国乒乓球队的参赛人员名单,所配涉案图片构成全文的主要部分,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原告作为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缺乏适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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