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这里!5161份判决书揭示卡通形象著作权保护问题(8)

2022-10-25 来源:旧番剧
(2015)沪知民终字第200号

实质性相似的认定
【引例1】广东原创动力公司诉深圳六六福公司等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中[7],被告辩称其生产的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权利作品既不相同也不相似。被诉侵权产品从面部表情、五官比例方面来看是常见的人物五官设计,与权利作品五官设计明显不同,眼部、嘴部及发型都有显著区别。法院经审理认为,“美羊羊”、“喜羊羊”卡通形象作为广东原创动力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卡通形象具有艺术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经比对,涉案被诉侵权产品系上述卡通形象的金、银吊坠产品,在整体设计轮廓、头部构造、面部表情等方面,特别是在头部波浪线形羊毛、水滴状留海、45度羊角以及圆形大眼睛、黑豆形鼻子、大张的嘴巴组合等具有独创性的部分与涉案作品“美羊羊”、“喜羊羊”卡通形象构成实质性相似。而深圳六六福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眼部、嘴部及发型等方面存在的区别属于相关细节上的差异,不影响被诉侵权产品形象整体上与涉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故被告该行为构成对原告复制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018)最高法民申3458号
【引例2】小明同学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8],一审法院认为“小茗同学”造型包含了“小明”造型的基本特征,但在局部细节上有所变化。“小茗同学”造型系在“小明”造型基础上改变、添加部分细节完成的,并未改变“小明”造型的基本特征,从整个造型来看构成了实质性相似。二审法院对此持有不同观点。二审法院认为应以普通观察者的角度对其头部造型表达进行整体认定和综合判断,而不能将各个组成要素简单割裂开来、分别独立进行比对。通过对比可见,二者的各个组成要素有不同的表达方式和组合形式,加之“小明”卡通形象有“眼镜”这一要素的显著特征,两形象在具体细节上的不同使得两者在独创性表达上体现出了整体性的差异。尤其考虑到,两形象均为“小学生”“小男孩”的头部造型表达,在这样一种头部架构及面部表达的有限空间里,不同形象对各个组成要素的不同取舍、选择、安排、设计所形成的差异,就会形成各自不同的外观表现,这也就构成了两形象各自创作者的独立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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