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惠政策指引汇编(20)

2022-10-27 来源:旧番剧
保险费的 , 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 , 在 3 年
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 、 城市维护建设
税 、 教育费附加 、 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 定额标
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 , 最高可上浮 50% , 各省 、 自治区 、 直
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
定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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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条件】
1.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
(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 608 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
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 上述政策中的企业 , 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
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3. 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
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4. 企业既可以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 又可以适用其他
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
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5. 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
免税总额 , 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 、 城市
维护建设税 、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 企业实际应缴纳
的增值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
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 , 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 、 城市维护建
设税 、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 ; 实际应缴纳的增值
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
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 , 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 、 城市维护
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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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 。
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6. 城市维护建设税 、 教育费附加 、 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
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
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 财税 〔 2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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