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惠政策指引汇编(19)
2022-10-27 来源:旧番剧
2. 《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
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 2019 年第 10 号)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
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 2021 年第 18 号)
11. 退役士兵创业税 费 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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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 自主就业退
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 , 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 , 在
3 年 ( 36 个月 , 下同 ) 内按每户每年 12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
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教育费附
加 、 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 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20% ,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
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享受条件】
1.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
(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 608 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
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 , 减免税
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 ; 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 , 以上述
扣减限额为限。
3.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
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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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
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 财税 〔 2019 〕
21 号)
12. 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 费 扣减
【享受主体】
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并与其签 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
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优惠内容】
2019 年 1 月 1 日 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招用自主就业
退役士兵 , 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