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惠政策指引汇编(17)
2022-10-27 来源:旧番剧
事个体经营的 , 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 , 在 3 年 ( 36
个月 , 下同 ) 内按每户每年 12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
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教育费附加 、 地方
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20% ,各省、
自治区 、 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
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享受条件】
1.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教育
费附加 、 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 , 以
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教育费附加 、 地方
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 ; 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 、 城
市维护建设税 、 教育费附加 、 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
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
2. 城市维护建设税 、 教育费附加 、 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
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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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
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
策的通知》(财税〔 2019 〕 22 号)第一条、第五条
2. 《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
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 2019 年第 10 号) 第一条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
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 2021 年第 18 号)
10. 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 费 扣减
【享受主体】
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 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 《 就业创业证 》 或
《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 “ 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 )人员 ,
并与其签 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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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 5 年 12 月 31 日 , 企业招用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