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惠政策指引汇编(18)
2022-10-27 来源:旧番剧
档立卡贫困人口 , 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
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 《 就业创业证 》 或 《 就业失业
登记证 》 ( 注明 “ 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 ) 的人员 , 与其签 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
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 , 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
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教育费附加 、 地
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 0
元,最高可上浮 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
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享受条件】
1. 上述政策中的企业 , 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
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2. 企业与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 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 《 就业创
业证 》 或 《 就业失业登记证 》 ( 注明 “ 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 )
的人员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
3.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教育
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 , 以实际应
缴纳的增值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教育费附加 、 地方教育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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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为限 ; 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教育费附
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 , 以核算的减免
税总额为限 。 纳税年度终了 , 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增值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
免税总额 , 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 , 以差额部分扣
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
4.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
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
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
策的通知》(财税〔 2019 〕 22 号)第二条、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