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惠政策指引汇编(65)
2022-10-27 来源:旧番剧
定。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 〕 75 号)
2.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
问题的公告 》( 2014 年第 64 号)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
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 〕 106 号)
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
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5 年第 6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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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
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 2019 年第 66 号)
61. 制造业及部分服务业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
加速折旧
【享受主体】
全部制造业领域 及 信息传输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1. 生物药品制造业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铁路 、 船舶 、 航
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计算机 、 通信和其他电子设
备制造业 , 仪器仪表制造业 , 信息传输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等六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 2014 年 1 月 1 日后新购进
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 、 设备 , 单位价值超过 100 万
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 轻工 、 纺织 、 机械 、 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
微利企业 2015 年 1 月 1 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
的仪器 、 设备 , 单位价值超过 100 万元的 , 可由企业选择缩
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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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 财
税〔 2014 〕 75 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
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 财税 〔 2015 〕
106 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